标准展位布展服务与约定
2016-12-30 点击数:1532
(供标准展位的参展商使用)
一、 标准展位
广交会提供统一模式的标准展位分为标准展位和豪华标准展位。
(一)标准展位基本配置
如图例所示:
包括:3面围板、1块楣板、地毯、4支射灯、5块搁板、1张洽谈桌、4张椅、矿泉水一箱(一箱24支)、1部无线电话机、1个垃圾桶、地毯。
第120届广交会进口展区标准展位效果及配置

标准摊位外观颜色会因材料等原因进行调整,以上图片仅作参考。
展位尺寸
2970MM×2970MM,围板高度为2500MM,楣板最低点距地面距离为2450MM ,门楣高度为4000MM 。
(二)豪华标摊基本配置
如图所示:
包括:3面围板、灯箱楣板、1张铝合金方桌、4张折叠椅、1个含锁地柜、1张报到台、5件搁板、4支射灯、1个插座、矿泉水一箱、1部无线电话机、1个垃圾桶、地毯。
展位尺寸
2970MM×2970MM,围板高度为2500MM,楣板最低点距地面距离为2450MM,门楣高度为4500MM。
(三)搭建规范
1. 展位内配置的射灯、金卤灯均按以上图例所标注的位置搭装。
2. 转角位展位只搭两面展板,面向通道的两面不搭展板。
(四)注意事项:
1.参展商不得擅自更改展位围板、楣板及主体框架,如需增加展具,额外申请增加用电设备的,需提前与主场承建商-广州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联系。
2.标摊展位内安装有标配电箱的,不允许对该配电箱安装位置进行改动,参展商应在布展时注意避开。
二、 标准展位改装约定及改装申报指引
(一)标准展位改装约定
受理改装范围:
1. 如参展商订购2个或以上连续排列的标准展位,除非参展商特别要求,否则大会承建商将拆除置于两展位间的围板。如参展商所定的展位是角位,则只有两面围板并配以两面楣板;
2. 在装搭可行的情况下,增加展柜、展架等展具;
3. 在不超用电负荷及安装可行的前提下,增加照明灯具及插座;
4. 在有库存可用的前提下,增加桌、椅等家具。
不受理改装范围:
1. 拆除楣板;
2. 拆除背面及外侧展板;
3. 同一标准展位间隔为2个半个展位。
约定
1. 3月25日(一期),4月10日(三期)前申请改装涉及的展具、灯具、家具数量不超过标准展位基本配置数量的,免收费用;如多于基本配置数量的,增加的数量应另交纳费用。
2. 3月25日(一期)4月10日(三期)后申请的改装,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基本配置数量,均应交纳改装费用。
3. 提前申报与现场申报实行不同收费标准。3月25日前(包含该日)的申报均视为提前申报,3月25日后的申报均视为现场申报。收费标准及申请表见表格B5-2。
4. 拆除展板如影响到照明灯具安装位置的,除参展商申报时有特殊要求外,均就近移位。
5. 拆除的展板两侧如已安装有展具的,除参展商申报时要求拆除展板后恢复展具安装外,均不予恢复安装。
6. 申请增加插座的,统一安装在展位左侧靠近展厅通道处或右侧靠近展厅通道处。
7. 标准展位围板高度为2500mm,布展限高2430mm。
8. 进口展区标准展位标配的射灯、金卤灯及租用的插座的统一供电时间为4月13日9:30(一期),4月30日9:30(三期);标准展位标配的桌椅统一开始配送的时间为4月13日13:00(一期),4月30日13:00(三期)。
(二)标准展位改装提前申报指引
申报内容
2. 标准展位改装方案平面图及文字说明,请填写表格B5-1。
3. 如涉及需要额外增加展具配置的,请填写表格B5-2。
4. 如涉及需要租用配电箱的,请填写表格B2 。
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1. 申报时间
3月1-25日
请在3月25日(指改装布展图纸寄至或送达时间)前申报。
受理程序
主场承建商在收到参展商的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
1. 改装申请不可行的,在接到主场承建商回复意见后5日内,申报单位应重新申报。
2. 改装申请可行的,承建商将确认及应付费用及时以邮件形式通知申报单位。
注意事项
1. 改装申请获得确认后,参展商应按确认要求于2015年3月30日前交付改装项目费用确认表(盖章或签名),逾期未交纳的,改装确认失效,广交会不作任何改装安排,后果由参展商自负。确认费用将在开展前一次性缴纳。
2. 如参展商要求保留标准展位框架(楣板及三面围板),但内部自行进行涉及用电的简易装修,均视为特装,应参照本部分第三章《特装布展施工管理约定》的有关约定办理申报和进场施工手续,由参展商委托的特装布展施工单位负责办理。
(三)标准展位改装现场申报指引
参展商如需对展位进行改装,应尽量提前申报。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申报的,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中心可提供现场申报服务。
特别提醒
1. 大部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均需在提前申报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费用,请参阅表格B5-2。
2. 服务时间视现场服务量而定,特别是繁忙时段,服务到位时间可能会相对较长,请参展商耐心等候。
3. 部分服务项目可能会由于库存不足或超过安全警戒线而无法提供。
三、 标准展位使用约定
1. 在任何情况下,参展商不得擅自拆装、改动展位配置的楣板、展板、展具及照明灯具。如有需要改装的,应向主场承建商提前申报或到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中心申报,经广交会同意,并缴清费用后,由主场承建商安排人员负责实施。
2. 广交会在标摊展位内安装有标配电箱的,不允许对该配电箱安装位置进行移动,参展商在布置时应注意避开。
3. 参展商租用展馆的电箱由展馆方电工负责安装到展位,电箱开关下装即展商自带设备与展馆电箱之间的接电工作由参展商自行负责,并由展馆方电工监管。展馆不提供电箱开关下装即展商自带设备与展馆电箱之间的接电服务。
4. 标准展位增租的射灯和日光灯不能装于展位的外侧和展商自带的展具上。
5. 标准展位配置的楣板、展具及照明灯具等,是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的财产。参展商不得将上述展材带出展厅,不得损坏所有展位的配置,不得锯裁展位的展板、铝材或在铝材、展板、展具上油漆、钻孔、打钉等。
6. 参展商不得在展板上进行任何粘贴,如确有需要,应向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广交会认为不损坏展板的方式粘贴。
7. 标准展位不允许安装参展商自带的照明灯具,也不允许参展商携带相同或类似搭装材料进场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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